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

办法。

一、机构设置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职责范围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

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

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受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地市级以

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

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

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

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自理处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

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

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

质监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

废止。